共用空間學管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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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。

2.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就讀學校初審、核章後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,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,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、資料遺漏、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,不通知補正,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
3.所送申請書及證件,不論錄取與否,概不發還;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。

4.核發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。

一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(以下簡稱非學條例)辦理。

二、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,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(非學條例第15條)。

三、前揭條例所定原學區學校,係依國教法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學籍管理辦法及學區劃分規定,學生所應屬之學區學校,私立學校非前開規定所定之學區學校,不得做為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。

爰國民教育階段設籍私立學校之學生,如申請通過許可辦理個人實驗教育,其學籍應回原學區學校。

四、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 條規定,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「戶籍所在地」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

五、欲申請者,請檢具以下資料1 份(免裝訂以便掃描),於113 年 4 月 30 日前寄(送)至本府教育處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 號)彙辦:

 (1)申請書: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,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 人同時簽名,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

 (2)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(非學條例第6條規定)

六、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,將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;屆時未補正者,得不予許可。(非學條例第6條第9項規定)

七、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,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,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、成績之評量、校內活動之參與、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,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,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(非學條例第16條)。

八、倘申請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無論是否與學校合作,請申請人(家長)務必先跟設籍學校溝通,並於計畫書填妥配合事項及模式,另需請設籍學校核章

九、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,公務資源區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連結下載(https://bit.ly/2RQrK97)。

 

 

1.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。

2.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就讀學校初審、核章後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,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,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、資料遺漏、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,不通知補正,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
3.所送申請書及證件,不論錄取與否,概不發還;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。

4.核發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。

依據「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」暨本府召開審議會會議決議

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

  • 評鑑結果「通過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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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。

2.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肄業學校初審、核章後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,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,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、資料遺漏、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,不通知補正,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
3.所送申請書及證件,不論錄取與否,概不發還;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。

4.核發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。

1.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。

2.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肄業學校初審、核章後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,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(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),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、資料遺漏、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,不通知補正,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
3.所送申請書及證件,不論錄取與否,概不發還;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。

4.核發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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