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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設置特殊及幼兒教育科,置科長及科員3名、辦事員1名、書記1名,專責全縣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相關業務,包括: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、安置及輔導業務,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,幼兒教育補助,非營利幼兒園,國幼班巡迴輔導等。另設置北中南三區特教資源中心、特殊教育輔導團及聘任國民教育幼兒班巡迴輔導員,協助推動全縣特教及幼教行政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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